附件5
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须知
学院名称 | ||||
安全责任人 (原则上由团总支负责人担任) | ||||
实践活动 安全须知 | 1、社会实践小分队指导老师担任实践队的安全负责人,团队成员要在指导老师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2、实践队员必须是无特异体质、特殊疾病、身心健康、自愿参加的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未成年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出具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申明。 3、社会实践小分队队必须成立临时安全领导小组,并由指导老师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定安全措施,负责在社会实践期间的学生安全。每个小分队应有一名队长,协助指导老师做好队员的安全事宜,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指导老师要高度重视团队成员的人身安全,加强对队员的安全教育宣传,带领队员遵守安全规定,保护同学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向校团委及所在学院汇报实践队的安全情况。 5、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要特别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按照指导老师的统一安排开展活动,不得单独行动;严禁游泳,不得到险要地带游玩;严禁在小煤矿(窑)及其它危险场所从事社会实践活动。 6、社会实践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交通规则,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要注重礼仪礼节,礼貌待人,着装正式、整洁,体现理工学子良好的精神风貌。 7、社会实践活动乘坐正规的客运单位车辆,使用由专门线路驾驶员驾驶的专用车辆,不到人员密集且通风较差的场所活动,有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8、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指导老师应及时和每位队员联系,确认其安全返家并向校团委及时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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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人 签字 | 已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并将严格遵守! 签字: | 所在学院(部) 党总支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校团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请认真填写并盖章后,于2017年6月15日中午12:00前交到校团委(此表要存档,需交纸质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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