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英文译名为“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 Students’ Union”,英文缩写为“SUSESU”)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具体指导下,代表我校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我校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要学生组织。
第三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校学生会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同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引导同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同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二)根据党委和团委的工作重心,紧密围绕和贴近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忠实代表并积极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即时了解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作沟通学校和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学校为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协助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巩固和完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把好学生社团活动的政治关,支持学生社团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提高同学综合素质,规范日常活动,促进有序发展。
(四)坚持“团结、严谨、求实、高效、创新”的工作理念,独立自主、富有特色的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学风建设、校园文化、体育竞赛、文艺演出、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多方面的活动,丰富同学课余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科技文化氛围,为广大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才服务。
(五)积极培养学生干部,建立学生干部选拔、培训、教育、交流机制,建设高效率、高质量、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
(六)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积极配合学校推进各项改革,维护学校的稳定。
(七)推进学生会内部各项制度的改革,建设先进型、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实践型学生会组织,使学生会成为民主,团结、创新、求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群众组织。
(八)努力完成上级党团组织及学联交给的任务。
(九)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积极向上的意识态度。
(十)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了解、交流,增进我校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校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各类科学文化知识。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四川轻化工大学校纪校规,遵守全国学联、四川省学联和本会章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三)遵守校学生会纪律,执行校学生会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安排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三)对校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四)参与校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校学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校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表决校学生会各项重要决议。
(三)参与投票选举校学生会新一届领导机构。
(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会章程。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校学代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由校学生会和学生委员会成立筹备委员会,专门负责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议,报请校团委批准,可以提前、延后召开或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校学代会正式代表由班级、院学生会等选举单位组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民主选举、公示监督的程序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校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五条 校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校学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是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职权至新一届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为止。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校学代会选举产生,主任是学生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办公室、绩效评定委员会、提案处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工作报告,监督检查校学生会工作,有权对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需予以答复。
(二)听取、收集广大同学对校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予以答复。
(三)在校学代会召开筹备过程中,负责组建筹备委员会。
(四)向校学代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六)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七)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不得代替校学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职责和权利:
(一)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校学代会决议,执行校学代会章程,制定校学代会总体工作计划,向校学代会、学生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学生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委员会会议,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
(三)学生委员会在进行表决时,如遇票数相同无法得出结果时,学生委员会主任有加一票权。
(四)决定其他的重大问题,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是校学生会的最高行政决策机构,设主席1名,副主席6-7名,其中1名副主席专门负责本校学生社团工作,兼任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联合会主席。聘任秘书长1 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校学代会或校学代会学生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主席由校学代会或校学代会学生委员会(扩大)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资格条件在校团委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高效地原则,下设办公室、宣传部、体育部、生活治保部、学习部和文艺部六个部门,与四川轻化工大学团委秘书处协同开展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能如下:
办公室:传达并执行校团委和主席团下达的命令与任务,协助校学生会各部门工作,做好校学生会内部考勤、评优、物资及档案管理等其它日常工作,负责开展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的日常工作。
宣传部:是校学生会对外宣传的窗口,主要承担全院大型活动的图、文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并协助校学生会其他部门开展相关活动的宣传工作。
学习部:为全校同学提供各类学习信息、资料,组织和开展学术经验交流会,建立学习交流平台,营造良好学风,拓宽学术视野。
生活治保部:协助保卫部门维护全校正常的生活、学习环境和工作秩序。沟通团委、保卫处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治保部、生活部,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文艺部:承担全校各类文艺活动的组织、策划与协调工作,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
体育部:开展各项体育活动,举办各项体育比赛,提高同学们的身体素质。配合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体育部各项体育活动的开展,丰富同学们的业余生活,营造健康向上、积极活泼的氛围,使同学们增强体育与健康意识。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自贡校区、宜宾校区各部门各设部长(主任)1名,副部长(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2名,干事若干名。干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1%,干事通过统一招聘部委,由各部门正副部长(主任)提名报主席团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职责和权利:
(一)代表校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校务会议,定期向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校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与校团委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二)对外代表校学生会参加四川省学生联合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并兼任其相关职务。
(三)组建校学生会的工作机构。
(四)领导校学生会的工作。
(五)提交校学生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六)对学校拨给的校学生会年度工作经费拥有使用权。
(七)定期召开大主席团会议,对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大主席团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共同组成。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部长对本部门工作有决策权,依照学生会的统一安排及各部门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不能相互干涉,但对各项具体工作有相互建议的权力。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为各学院学生会、各班委会。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由各学院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校学生会的领导下和学院团总支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班委会接受所在学院学生会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会要认真贯彻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校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学院实际独立开展贴近学生、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校学代会和校学代会学生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贯彻落实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根据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校学生会章程,结合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
(三)每年应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四)接受校学生会的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五)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设班长、副班长及委员若干人。班委会在校学生会、学院学生会的领导及辅导员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以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为标准,面向全体会员公开、透明、公平选拔招聘学生骨干,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将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校学生会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最终解释权归校学生会主席团所有。校学生会主席团可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原章程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