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团委秘书处(简称“校团委秘书处”),是中共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具体指导下的先进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团员青年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同学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秉承“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工作理念,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 本组织承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四川轻化工大学章程》。
第二章 组织成员
第四条 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共青团员,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组织成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组织的重大事务的权力;
(二)组织成员享有对本组织工作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力;
(三)组织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本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组织成员享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组织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公共道德规范,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学校和本组织的利益和名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组织成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名誉和利益,未经本组织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第七条 本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秘书处主席团及其职能机构
第八条 主席团是本组织的工作领导机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产生,实行集体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秘书处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组织章程,并根据本章程制定秘书处相关工作条例;
(二)讨论和决定本组织的工作方针与任务,统筹协调各学院团总支、班级团支部相关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任务与职责,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四)修改本组织章程;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秘书处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代表四川轻化工大学团委秘书处;
(二)签署有关重要协议,签发秘书处相关工作文件;
(三)对秘书处各职能部门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任免建议权;
(四)指导和协调主席团、各职能部门及各校区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秘书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秘书处秘书长委托代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设置下列职能机构: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和科技创新部。秘书处职能部门是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机构,在秘书处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四章 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与本组织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与四川理工学院团委秘书处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四川轻化工大学团委秘书处在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团委秘书处在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五条 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对四川轻化工大学团委秘书处的指导主要表现为:
(一)思想指导。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坚持对四川轻化工大学团委秘书处的思想引,组织和指导学生会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增强学生会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学生会成员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组织指导。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具体指导四川轻化工大学团委秘书处的组织工作,通过审核和确定秘书处秘书长候选人的方式,指导秘书处完成干部调整。四川轻化工大学团委秘书处作为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的直属团组织,负责宣传、执行党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团结带领秘书处成员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推进现代化建设,投身学校建设发展。
(三)原则指导。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坚持对四川轻化工大学团委秘书处工作开展原则指导。指导秘书处工作开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学校学习生活秩序,有益于维护学校稳定、促进校园和谐,服务同学全面发展和学校发展大局。
(四)决策指导。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应对四川轻化工大学团委秘书处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指导,帮助秘书处把握决策的方向和范畴,以实现秘书处的重大决策符合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符合学校建设发展大局、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和国家前进方向。
第五章 团委秘书处干部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干部是团学工作的骨干。秘书处应加强对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素质拓展培训班;建立和健全学生干部的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秘书处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六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学校秩序与环境。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干部自律公约》;
(三)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按时保质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认真遵守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秘书处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四川轻化工大学团委秘书处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