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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9-04浏览次数:551

学校各部门: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2019 年 7 月 17 日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 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四川轻化工大学在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 意愿自愿组成,按照相关制度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这 里所称学生社团指在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共青团四川轻化工 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联合学生处、党委宣传部、保卫 处,承担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工作。社团业务指导部门承担对 学生社团具体事务管理及指导工作。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定级为一级社团和二级社团。社团名称原则上为:四川轻化工大学****社团(俱乐部、协会)。一级社团 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批准;二级社团成立由业务指导部 门批准,报校团委审核、备案。原则上将专业覆盖广泛、学生参 与覆盖面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生社团定义为一级社团;其余 定义为二级社团。二级社团归属到与其社团同类型、专业性质相 近的一级社团。一级社团对其下属的二级社团进行指导、管理和 考核。

第五条 不得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社团,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凡未履行审批手续、备案、未进行注册登记或未通过考评的学生社团,属非法学生社团,学校禁止非法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成立非法学生社团,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因非法学生社团开展活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 的第二课堂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 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和示范功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七条 学生社团财务和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服从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 的统一监管。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社团的注册登 记、监督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一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一级学生社团,应当经业务指导部门同意, 由发起人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筹备申请。

第十条 申请成立一级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5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思想素质好, 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组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原则上为:四川轻化工大学****社团(俱乐部、协会), 社团名称不能重复,不重复成立同一性质的学生社团。

(三)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指导部门应是

我校所属机构。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一级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 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轻化工大学一级学生社团筹备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业务指导部门单独出具同意该社团成立的书面意见, 对社团学生负责人的德智体美劳考察意见,对指导教师的综合考 察意见,并由部门领导签字盖章。

(五)社团安全管理责任人原则上应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在收到社团筹备申请材料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校团委,校团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业务指导部门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的学生社团。

(四)发起人违反法律法规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有其他 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禁止及上级部门禁止的 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学生社团筹 备期。筹备期间应当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

临时负责人,并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四川轻化工大学一级学生社 团成立审批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不 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一级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一级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总 则相关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成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内部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能职责。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及制度。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能职责及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十)应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六条 筹备期结束,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 材料:

(一)《四川轻化工大学一级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

(二)成员大会通过的正式章程。

(三)完整的执行机构及指导教师、学生负责人信息。

第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应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材料提交学校,由学校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成立一级学生社团:

(一)在社团筹备成立期间弄虚作假的,违反相关规定的。

(二)筹备期满,报名人数不足二十人的。

第三章 二级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九条 申请成立二级学生社团,由发起人向所属一级社团业务指导部门提出筹备申请,该部门即为此二级学生社团的业 务指导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请成立二级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5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思想素质好, 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组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原则上为:四川轻化工大学****社团(俱乐部、协会), 社团名称不能重复,不重复成立同一性质的学生社团。

(三)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指导部门应是 我校所属机构。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筹备二级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轻化工大学二级学生社团筹备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业务指导部门单独出具同意该社团成立的书面意见, 对社团学生负责人的德智体美劳考察意见,对指导教师的综合考 察意见,并由部门领导签字盖章。

(五)社团安全管理责任人原则上应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部门领导担任。

第二十二条 指导部门在收到社团筹备申请材料 7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

理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的。

(三)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的学生社团。

(四)发起人违反法律法规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有其他 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六)有纪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禁止及上级部门禁止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自业务指导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学生社团筹备期。筹备期间应当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 行机构、临时负责人,并向业务指导部门提交《四川轻化工大学 二级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 取会费、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二级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总 则相关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内部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责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十)应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筹备期结束,发起人应当向所在的指导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轻化工大学二级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

(二)成员大会通过的正式章程。

(三)完整的执行机构及指导教师、学生负责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业务指导部门应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拟成立社团资料报学校,学校根据材料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公 示。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成立二级学生社团:

(一)在社团筹备成立期间弄虚作假的,违反相关规定的。

(二)筹备期满,报名人数不足二十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讨论决定学生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成员大会做出一般性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

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任职要求:

(一)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社团发展 相关的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务,关爱学生成长的本校在职在岗 教职工。

(二)承担学生社团发展建设、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学 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等任务。

(三)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教师应为中 共党员。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任职要求:

(一)思想素质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生社 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文明修养,无违纪行为、未 有影响学校声誉等不良行为。

(二)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主要学生负责人应 为中共党员。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

(四)热爱学生社团工作,热心服务同学,有一定的社团或 学生干部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五)工作勤奋,吃苦耐劳,有实干精神,讲求实效,具有 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六)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 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业务指导部门任命产生。学生社团 负责人需报学校审查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

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有 影响学校声誉等不良行为的。

(二)对曾经负责的学生社团自动解散或被取缔承担主要责 任的。

(三)对所负责社团被责令整顿负主要责任的。

(四)已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负责人的。

(五)有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一年。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具有四川轻化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愿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社团成员 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监督、建议和咨询。

第三十九条 参加学生社团,应按社团章程的要求办理入会手续、定期注册并服从该社团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所属社团职务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所属社团的各项合法活动,履行所属社团规定的合理成员义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应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学生社团的财产, 不得在学生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 20 元/

人.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必须向业务指导部门报告,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受,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同时必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示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人进行专人管理,钱账分开。使用经费时,必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 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具体经费管理以学生社团财 务管理制度为准。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入帐,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票据、凭证。学生社团必须按照社团联合会的要 求上交月度、年度《协会经费收支登记表》,不能按时上交的社 团需说明理由,社团联合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账目检查。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需整理收齐本学期社团经费使用说明的具体记录的发票、收据等有效证明单据到社 团联合会进行经费使用审核。(二级学生社团统一由所属一级学 生社团上交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并定期对社团成员公布,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财务审 计。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学校或学校某部门的名义在校外开展活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学生 社团原则上不在校外拉取社会赞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的,需填 写《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活动赞助审批表》,由社团业务指 导部门党总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校团委联合学生处、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承

担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工作。社团业务指导部门承担对学生社 团的指导、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十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年度注册。未注册 社团,视为自行解散,予以注销。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开展下列活动:

(一)与宗旨不符的活动。

(二)营利性商业活动。

(三)违法违纪活动。

(四)涉及宗教文化及外事事务活动。

(五)影响学校声誉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参加学科竞赛的,需由业务指导部门按学校学科竞赛组织参赛规定,提前向相关部门提前申请及 报备,方可参加。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时,必须通过 OA 流程申请,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一)参加由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举办的,经业务指导部 门批准的活动。

(二)邀请本校外籍教师、留学生参加的活动。

(三)校内跨学生社团跨校区的活动。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及其他活动(按 照学校讲座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五)业务指导部门批准的,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 合法活动。

(六)社团的招新活动。

(七)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常规活动由业务指导部门进行审批, 同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照国家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微博及微信平台的, 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经业务指导部门批准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报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社团,学校将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严 重者可勒令解散。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评出“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六十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优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按照评选办法统一实施,每年度评选 10 个。

第六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比由学生社团向社团联合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校团委审查并统 一公示,会同学生处表彰。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纳入“优秀学生干部”评定范围,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根据学生社团工作考核 情况,每个学生社团不超过 2 个名额。学生社团成员纳入“社会

活动积极分子”评定范围,每个学生社团 2 至 4 人。第六十三条 “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一)组织全体会员参加的有一定影响的大型活动每学年在 3

次(含 3 次)以上。

(二)学生社团或其成员在该学年内获得市级(不含校级) 及以上与协会活动相关表彰(不含比赛)或为学校工作做出突出 贡献者。

(三)社团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 作。

(四)学生社团现任负责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未有影响 学校声誉等不良行为。

(五)学生社团成员参加由政府部门等官方主办的大学生重 要赛事,在“挑战杯”“创青春”等纳入高校排名指标的各类比 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1 项,或获得其他比赛省级以上奖励 2 项。

第六十四条 对于学生社团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其它文件规定的社团,处罚如下: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集中学习《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期限为两个星期,同时要求社团主要负责人在社团联合会工作会议及社团成员大会上进行检讨,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当事人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同时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年度评优资格。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集中学习《四 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进行社团内部整顿,整顿期 限为一个月,要求社团主要负责人在社团联合会工作会议及社团 成员大会上进行检讨,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当事人及社团主要负责 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违规社团的年度评优资格,撤销 该违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职务。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进行无限 期内部整顿。撤销该违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职务。取消该违规社

团的当事人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取消社团的年度 评优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 理。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指导老师、社团负责人、社团名称、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一周内向社 团联合会提交《社团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应由社团指导老师 签字后,经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盖章,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登记。

第六十六条 学生社团需在每年 6 月前完成换届,换届大会需全体社团成员参加。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注销:

(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

(二)背弃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二十人的。

(五)学生社团超过一学期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六) 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七)分立、合并的。

(八)未进行年度注册的。

(九)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六十八条 申请注销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章 学生社团会员证的使用

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证是会员在社团的身份证明,是由学校社团管理部门颁发,学生社团成员持有的有效证件。

第七十一条 社团会员参加社团活动时务必持有会员证,社

团干部应该在会员证上切实准确记录会员所参加的社团活动及活 动中得到的获奖、表彰等。

第七十二条 关于对学生社团会员证使用说明:

(一)社团干部的聘任均记录在学生社团会员证上,作为社 团干部聘任依据。

(二)社团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每学期结束后,社团负责 人在会员证记录(会员参加活动、奖惩情况、聘任记录)上签字 确认。

第七十三条 对于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的奖状、证书统一由该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盖章。

第七十四条 学生社团会员证,仅作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



中共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27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