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3-15浏览次数:1055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会是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依靠全校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

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学生的合理性建议、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增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

(三)坚持“团结、严谨、求实、高效、创新”的工作理念,独立自主、富有特色的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学风建设、校园文化、体育竞赛、文艺演出、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多方面的活动,丰富同学课余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科技文化氛围,为广大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才服务。

(四)加强自身组织建设,积极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积极配合学校推进各项改革,维护学校稳定。

(五)协助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巩固和完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把好学生社团活动的政治关,支持学生社团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提高同学综合素质,规范日常活动,促进有序发展。

(六)加强同学之间、各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促进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学生与兄弟高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增进与各国青年学生的友谊。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学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享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依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公共道德规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名誉。

(三)遵守《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 恪守学生本分, 牢记本会宗旨,永葆理想主义情怀,扎扎实实做事,营造平等氛围,摒弃庸俗习气。

(四)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五)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名誉和利益,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本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  学代会主要任务: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表决校学生会各项重要决议。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制定及修改校学生会章程。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学代会正式代表由班级、院级学生会等选举单位组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民主选举、公示监督的程序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学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职权至新一届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为止。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工作报告,监督评议学生会工作,有权对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需予以答复。

(二)听取、收集广大同学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敦促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监察学生会章程和相关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四)选举决定学生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调整。

(五)学代会召开筹备过程中,负责组建筹备委员会。

(六)向学代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七)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八)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九)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不得代替学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职能。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主席团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人数不超过五人,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校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立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资格条件在校团委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校党委批准。主席团成员由学代会或学代会学生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主席由学代会或学代会学生委员会(扩大)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聘请2名校团委专职团干部兼任学生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列席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对学生会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学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新一任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执行本章程,并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对学代会负责,决定各下属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交学生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四)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设置下列5个职能部门:办公室、学习部、生活权益部、科创实践部、社团部。各部门工作人员人数总数不超过60人。各职能部门是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院级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在校学生会和同级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级学生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校学生会的工作要求,完成校学生会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学院实际独立开展贴近学生、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有责任指导、联系和帮助院级学生会开展工作,每年至少通过1次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级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校学生会对院级学生会进行年度考核,并在全校范围公布。

第二十八条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院级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院级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级学生会主席团。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是院级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院级学生会换届换任及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院级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由各院级学生会参照本章程的

原则制定。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院级学生会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院级学生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院级学生会、班委会需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以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为标准,面向全体会员公开、透明、公平选拔招聘学生骨干,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将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校学生会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